司法鉴定未能得出结论的处理方式

宣城法律咨询 2025-05-28
在司法鉴定未能得出结论的情况下,处理方式通常包括撤回原有鉴定申请、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及由相关主体承担新鉴定的费用。具体步骤如下:首先,由案件承办机关或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已委托的司法鉴定申请;其次,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新的司法鉴定,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;最后,费用问题由原来的鉴定机构承担。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,并且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57条:经审查或者试验,证明该物证确属原物,鉴定人因情彰不能作出结论的,应当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机关抽回该鉴定,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4条:对于委托鉴定的事项,鉴定人因情彰不能作出结论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撤回该鉴定,并且可以在必要时重新提出鉴定请求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》第48条: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重新进行司法鉴定:(一)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,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;(二)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;(三)鉴定人因情彰不能作出结论的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,由原承担司法鉴定费用的一方继续承担费用。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》第93条:经审查或者试验,证明该物证确属原物,鉴定人因情彰不能作出结论的,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抽回该鉴定,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99条:经审查或者试验,证明该物证确属原物,鉴定人因情彰不能作出结论的,应当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机关抽回该鉴定,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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